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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國家存在的目的,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都能享有人權!本書介紹有用且必要的「法」與「憲法」之基本概念,憲法研究專家許慶雄透過實例,逐一介紹:法的本質與法治主義、憲法之意義與特質、憲法制定權力之意義及本質、制憲與修憲、國民主權與國民國家、國民主權、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、司法獨立與違憲審查,以及憲法保障等概念;深入淺出,帶領讀者迅速理解憲法的精義。
目錄
前言
CHAPTER 1 論「法」的本質與法治主義
CHAPTER 2 憲法之意義與特質
CHAPTER 3 憲法制定權力之意義及本質
CHAPTER 4 制憲與修憲─兼論建立憲法新秩序
CHAPTER 5 國民主權與國民國家
CHAPTER 6 國民主權、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
CHAPTER 7 司法獨立與違憲審查
CHAPTER 8 憲法保障
試閱
【有「憲法」的國家不一定有「憲法」】
「憲法」這一個名詞經常被廣泛使用,但憲法具備有多重意義的本質,卻很少被充分理解。同時,憲法與國家是密不可分的一整體。「主權國家」的最高法規範,才可稱之為憲法。
因此沒有主權不是國家的任何國、州、縣、市,或一些政治實體,既使用「憲法」為名稱制定一部法典,也不是憲法。以下,我們用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這一句話來分析「憲法」在不同的情況或位置下,所顯示出的各種意義。
第一,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這一句話,可以用來說明「憲法典」與「憲法」是不同意義。眾所周知,英國被各國的憲法學者認定為憲法的母國,立憲主義各國的憲法制度或多或少都會模仿英國的憲法體制。然而,英國從來沒有制定過一部白紙黑字的憲法典,沒有任何憲法條文存在。英國的憲法是由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(Magna Carta)、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(Petition of Right)、一六八九年的權利章典(Bill of Right)等法案,以及之後各種法案、憲法判例、憲法慣習所構成。所以英國是有憲法在運作的國家,但是並沒有也不需要一部憲法典。由此可知,一個國家是否有憲法秩序在運作,與有沒有一部憲法典並無必然的關聯性。憲法典只是一國憲法秩序的一部分或重要部分,但是沒有憲法典,國家仍然可以依照各種憲法秩序運作,基本上不受影響。反之,如果所擁抱的所謂法統憲法已喪失其正當性、合法性基礎,反而是沒有憲法的國家。所以我們可以說,英國是有憲法秩序運作的國家,但是英國並沒有一部憲法典。如此,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,就可以說的通而不至於有矛盾。由此可知,被形容為憲法母國的英國,實際上並未制定過一部憲法典,但是絕不可能被認定為是「沒有」憲法秩序運作的國家。
第二,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,這一句話也可以用來說明,憲法的內容必須具備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,否則就不配稱之為憲法。現代立憲主義要求憲法必須以國民主權、權力分立為基礎,以追求保障人權為目的,才具備合法性、正當性。世界上仍有不少國家,其憲法內容規定主權屬於君主,或屬於農工階級,或屬於無產階級政黨;其內容規定政府體制採用權力集中型或民主集中制;其內容並未明確保障人權,或規定人權只有在統治者施恩同意之下才能享有。這些國家的憲法,其目的只是為維護統治者的權力,其內容只是為實行專制獨裁而制定。因此,我們稱之為,雖然有一部憲法,但只是成為專制統制的工具,並不能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,所以可以認定這個國家並不是有憲法秩序運作的國家。二百多年前,法國大革命之後的人權宣言就指出,一個國家既使有憲法體制,但是如果不能實施權力分立,無法確保人權,就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。由此可知,國家雖然有一部憲法,但是其內容若不符合立憲主義的國民主權與權力分立等基本原理,並未以保障人權為目的,仍然不是一個有憲法的國家。
第三,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這一句話也可以用來說明,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,並具體產生作用及效果。憲法並非擺設提供觀覽的古董或被供奉膜拜的神祇、法統。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,使其效力真正能保障基本人權、落實民主法治的權力制衡體制。憲法的內容規定得如何理想,人權保障的條項再怎麼完善,如果不能實施運作,結果還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。何況,一般法律規範被破壞時,可以由國家權力對違法者制裁,即可維護法律秩序。然而,憲法是規範國家機關相互之間權力運作的法,也是規範國家機關不可侵犯國民權利的法,如何保障憲法依據其內容實際運作,不受掌控國家權力者惡用,雖然是極為困難的工作,卻必定要達成,否則空有一部憲法,也是沒有憲法的國家。因此,國家即使有一部憲法,其內容即使規定的很理想,然而卻束之高閣,根本未實施或產生保障人權的實際效果及作用,仍然是沒有憲法的國家。過去臺灣在戒嚴時期,國民黨政權制定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,
凍結「中華民國憲法」,卻仍然在慶祝行憲紀念日,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實例。由此可知,憲法貴在實施及產生具體保障人權的作用,如果只是有名無實,即使其內容再理想完美,也是沒有憲法的國家。
「憲法」這一個名詞經常被廣泛使用,但憲法具備有多重意義的本質,卻很少被充分理解。同時,憲法與國家是密不可分的一整體。「主權國家」的最高法規範,才可稱之為憲法。
因此沒有主權不是國家的任何國、州、縣、市,或一些政治實體,既使用「憲法」為名稱制定一部法典,也不是憲法。以下,我們用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這一句話來分析「憲法」在不同的情況或位置下,所顯示出的各種意義。
第一,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這一句話,可以用來說明「憲法典」與「憲法」是不同意義。眾所周知,英國被各國的憲法學者認定為憲法的母國,立憲主義各國的憲法制度或多或少都會模仿英國的憲法體制。然而,英國從來沒有制定過一部白紙黑字的憲法典,沒有任何憲法條文存在。英國的憲法是由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(Magna Carta)、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(Petition of Right)、一六八九年的權利章典(Bill of Right)等法案,以及之後各種法案、憲法判例、憲法慣習所構成。所以英國是有憲法在運作的國家,但是並沒有也不需要一部憲法典。由此可知,一個國家是否有憲法秩序在運作,與有沒有一部憲法典並無必然的關聯性。憲法典只是一國憲法秩序的一部分或重要部分,但是沒有憲法典,國家仍然可以依照各種憲法秩序運作,基本上不受影響。反之,如果所擁抱的所謂法統憲法已喪失其正當性、合法性基礎,反而是沒有憲法的國家。所以我們可以說,英國是有憲法秩序運作的國家,但是英國並沒有一部憲法典。如此,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,就可以說的通而不至於有矛盾。由此可知,被形容為憲法母國的英國,實際上並未制定過一部憲法典,但是絕不可能被認定為是「沒有」憲法秩序運作的國家。
第二,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,這一句話也可以用來說明,憲法的內容必須具備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,否則就不配稱之為憲法。現代立憲主義要求憲法必須以國民主權、權力分立為基礎,以追求保障人權為目的,才具備合法性、正當性。世界上仍有不少國家,其憲法內容規定主權屬於君主,或屬於農工階級,或屬於無產階級政黨;其內容規定政府體制採用權力集中型或民主集中制;其內容並未明確保障人權,或規定人權只有在統治者施恩同意之下才能享有。這些國家的憲法,其目的只是為維護統治者的權力,其內容只是為實行專制獨裁而制定。因此,我們稱之為,雖然有一部憲法,但只是成為專制統制的工具,並不能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,所以可以認定這個國家並不是有憲法秩序運作的國家。二百多年前,法國大革命之後的人權宣言就指出,一個國家既使有憲法體制,但是如果不能實施權力分立,無法確保人權,就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。由此可知,國家雖然有一部憲法,但是其內容若不符合立憲主義的國民主權與權力分立等基本原理,並未以保障人權為目的,仍然不是一個有憲法的國家。
第三,「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有憲法」這一句話也可以用來說明,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,並具體產生作用及效果。憲法並非擺設提供觀覽的古董或被供奉膜拜的神祇、法統。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,使其效力真正能保障基本人權、落實民主法治的權力制衡體制。憲法的內容規定得如何理想,人權保障的條項再怎麼完善,如果不能實施運作,結果還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。何況,一般法律規範被破壞時,可以由國家權力對違法者制裁,即可維護法律秩序。然而,憲法是規範國家機關相互之間權力運作的法,也是規範國家機關不可侵犯國民權利的法,如何保障憲法依據其內容實際運作,不受掌控國家權力者惡用,雖然是極為困難的工作,卻必定要達成,否則空有一部憲法,也是沒有憲法的國家。因此,國家即使有一部憲法,其內容即使規定的很理想,然而卻束之高閣,根本未實施或產生保障人權的實際效果及作用,仍然是沒有憲法的國家。過去臺灣在戒嚴時期,國民黨政權制定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,
凍結「中華民國憲法」,卻仍然在慶祝行憲紀念日,就是一個活生生的實例。由此可知,憲法貴在實施及產生具體保障人權的作用,如果只是有名無實,即使其內容再理想完美,也是沒有憲法的國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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